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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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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参加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

  (一)、高等数学

  (二)(包含线性代数和概率沦与数理统计两部分内容)、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普通物理、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和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的公共外语。

  第三条  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相当(或较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报考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

  第四条  各类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和名称相同且学分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和名称相同且学分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业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八条  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第九条  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还可免考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即:

    1、哲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

    2、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工程数学、线性代数等课程。

    4、物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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