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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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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明法纪,依法治考,加大对违纪、舞弊的处罚力度

    严格按照《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第27号令)、《青海省纂这考试对违纪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罚办法》等专项管理规定,依法治考,从严治考,严格处罚,用正义和法律,向一切教育招生考试中歪风邪气作坚决的斗争,形成对违纪舞弊的高压、强压态势,使考生不敢舞弊也不能舞弊,使舞弊者付出应有的、沉重的、得不偿失的代价。对在全国和省教育统一考试中发生的替考、夹带、传抄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不论何时的发生,一经查实,均予以追究,不搞下不为例。对雇人代考者,取消其当年的考试成绩并将引不良记录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学校;已经入学的予以退学或取消学籍,已经取得学业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并由原发证单位收回;对代考勤者,若系高等学校在校生,由所在学校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若系高中在校生,将此不良记录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当地招生部门予以记录。雇人代考者和代考者若系在职人员,由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交由纪检监察机查处。对监考等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等处分。对为雇人代考者介绍代考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所谓中介人或只是组织,也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个别严重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要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考生将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一经发现,即按违纪处理;夹带一经发现不论作弊成功与否,即按违纪处理。实行责任事故追究制。对因失职、失察造成大面积违纪、舞弊或评卷混乱、大面积试卷雷同等事故的,除对违纪、舞弊的考生、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包括通报批语、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按有关规定,凡发生大面积违纪、舞弊的地方,由有关机构作出撤消考点或考区的设考资格和取消助学单位两年的招生助学资格并及时上报。对有案不查,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学校及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

    对因失职、失察造成试题失、泄密等重大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青海省教育厅、公安厅、保密局《关于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学校领导责任。

    六、加强巡视检查和考前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

    本次考试巡视工作将实行省、州(市)学校两级巡视责任承包制一是由考点学校和两地市招考办选派的巡视人员分片承包若干个考场定点巡视,二是由省考试管理中心副主任和科室负责人带队组成六个巡视小组定点包干各考点巡视检查工作。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曝光台。使本次考试各项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各助学单位必须履行考前教育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学校主管领导要对各系负责、各系要对各班负责,班主任对全班负责,利用多种方式对考生进行考试规则和警示教育,将法规政策广泛向考生宣传教育,今后将考生遵守考纪好坏的表现记入档案,作为结业鉴定的考核内容之一,对请人代考,多次违纪舞弊的考生将实行延期毕业或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罚。

    七、组考费用

    各助学单位按照考每场次120元(不分考场容量大小)一次性交付本单位学员应试考点,格尔木市每场次170元。上交省考办每科次17元,请于3月10日前交财务科。

    八、评卷及登分工作将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试结束后将专项安排

    本次考试将是对各主考学校和助学单位的组考能力和教育质量一次全面检测,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以及教育质量的好坏将作为年末评估各助学单位、主考学校的考核内容之一,期望予以高度重视,为确保本次考试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措施保障。

    主题词:考试   考务管理    通知

    抄报:全国考办、省教育厅、杜小明厅长、李惟恒副厅长

    抄送:中心各科室、各位主任

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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