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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通知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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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部  文 件

  (卫医发[2002]52号)

  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此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下发《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以下均简称《通知》)以来,各地根据两个《通知》规定,陆续开展了这部分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准备工作。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中国不同高等院校接受不同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可以向其取得医学专业最后学历的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

  二、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在医疗机构内一年期限的实习内容应与我国内地居民在该机构实习的内容和要求一致。

  三、对于不能接受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实习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报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该院校将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安排至可提供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实习的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

  四、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与国内当地考生执行同一收费标准;临床实习收费标准可参照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教[1997]22号)中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方式,与我国内地考生相同。

  六、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咨询部门为卫生部,考务技术咨询部门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其中,涉及中医考试的政策和技术咨询部门分别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考试的有关政策要加强宣传,切实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严格执法,严格把关,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这部分人员的实习申请资格和考试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对接受实习的医疗机构要提出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实习质最。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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