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文物复出境的管理规定
入境旅客带进文物、数量不受限制,海关准予进口。如需要复带出境的,应在入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运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有关复出境手续。文物鉴定站在验核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铃盖“C”字头的火漆标志,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复运出境时,海关凭火漆标志和《许可证》验放。
目前办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手续的鉴定站有:北京站、天津站、上海站、广东站、江苏站、浙江站、福建站、云南站。
文物验放
(1)已向海关申报,但不能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铃盖的鉴定标志或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的,不准出口,予以退运。
(2)携运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海关都将依法处理。
(3)对在中国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国家指定文物商店出具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海关凭“发票”和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铃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
(八)中药材及中成药的管理规定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口,海关按以下限值验放:前往国外的(包括台湾地区),总价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人民币150元。
麝身,以及超出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携带出境。
对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旅客携带出境的中药材、中成药、限值人民币10元(每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另参茸各50克。
(九)无线电通讯器材管理规定
旅客携带进出境无线电收发信机,包括无线电话机、无线话筒、玩具型无线电通信和遥控设备,都要事前报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海关凭省级无管会的批件验放。
旅客个人使用携带入境的手提电话、传呼机等,按旅客旅途自用物品管理,不需提供无线电话管理委员会的证明,予以登记放行。
使领馆运进无线收发信机及其器材,必须事先书面申请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运进上述物品时,使领馆应当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所属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外交部批准文件,海关予以审核放行。
(十)“在外售券,境内提货”货券的管理规定
“在外售券,境内提货”货券供应对象仅限保留免税规定的部分中国籍居民旅客。对进境旅客带进的货券,海关只办理免税限量内的物品的验放手续,超出免税限量范围的货券或不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的货券,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在深圳提货的“在外售券、境内取货”货券的验放手续在深圳海关上步业务处理海关手续。
(十一)动、植物及其标本的管理规定
对动植物实施检疫是为了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家间义务,防止危害性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
旅客携带植物种子、苗木等进境,必须向海关申报,由动植物检疫部门结合海关检查环节在旅客行李检查现场进行检查。
旅客禁止携带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口,如有特殊需要出口时,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发给准许出口证明书,方准出口。稀有植物亦禁止出口。
凡来我国旅游、访问及其他活动的旅客,不准擅自采集我国自然资源标本,违法携带出境的,海关一经发现将移交动植物检疫部门处理。
旅客携带象牙及其制品进出境,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海关凭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及《允许出口证明书》核放。没有取得证明书或者物证不符的,海关将予以查扣。
旅客携带鲜活农副产品出境,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
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范围
1)生物:家禽、野生动物、参蜂、鱼、蚕等。
2)动物产品: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蛋表、精液、骨、蹄、角等等。
3)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苗木、繁殖科等等。
4)植物产品:粮食、豆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等。
5)运输工具:运载的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等。
6)其它检疫物: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