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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旅客“申报通道”查验程序和出境旅客“申报处”办事程序

发布时间: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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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旅客“申报通道”查验程序

1、接受申报。进境人员携带应税物品或其他按规定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主动走“申报通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人员对申报的情况予以核实;

2、审阅证件。海关人员通过审阅进境人的有效证件,确定物品验放标准;

3、查验物品。海关人员通过查验,以核实申报是否如实,查验时物品所有人应在场并主动配合。

4、物品估价。对应税物品,海关人员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的完税价格和税率,并告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同时开具《征税记录单》;

5、缴纳税款。纳税人持《征税记录单》到征税室和设在口岸的银行办理缴税手续;

6、物品退运。对超出规定或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方予进境的物品,海关委托行李仓库办理物品存仓保管手续。

进境旅客“无申报通道”查验程序

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海关在进出境口岸行使检查、征税等权力,进境人员过关前,应仔细阅读《海关公告栏》的内容,以便正确选择通道。对选择走无申报通道的,海关将进行抽查,其查验程序如下:

1、审阅证件。海关关员通过审阅进境人员的有效证件,以确定被检查人的身份和行李物品验放标准;

2、机器检查。即进境人员将随身行李放在行李检查机输送带上,接受检查;

3、开包检查。海关关员对行李检查时,行李所有人必须在场并主动配合,负责搬移物品、打开和启封行李包装,检查完毕,关员依照规定验放物品;

4、人身检查。必要时,海关将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5、物品退运。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对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视情况委托行李仓库办理保管退运手续或者责令补缴关税。

6、移送调查。进境人员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的,由关员将当事人及有关物品移交调查部门处理。

出境旅客“申报处”办事程序

1、接受申报。出境人员携带货物、货样、文物或其他按规定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主动到“申报处”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人员对申报的情况予以核实。

2、审阅证件。海关人员通过审阅出境旅客的有效证件和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物品验放标准。

3、验放物品。对出境旅客的申报进行核查,以核实申报是否属实,并按规定验放物品,查验时物品所有人应在场并主动配合。

4、物品退运。对不能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的海关限量管理物品,海关将作退运内地处理并委托行李仓库办理物品存仓保管手续。

出境旅客“无申报通道”查验程序

1、通道抽查。无申报物品的旅客可径直通关,海关对这类旅客进行抽查。

2、审阅证件。海关关员通过审阅出境人员的有效证件,以确定被检查人的身份及查验标准。

3、机器检查。被抽查的出境人员应将携带的行李物品放在行李检查机输送带上,接受检查。

4、开包检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检查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检查完毕,关员按规定验放物品。

5、人身检查。必要时,海关可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6、物品退运。个人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规定限值限量的,海关将作退运内地处理并办理保管手续。

7、案件移送。出境人员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由关员将当事人及有关物品移送调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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