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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终止

发布时间: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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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不复存在的情况.

(二)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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