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则
3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4、()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中国保监会|
35、外汇保险是指根据()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 | 商业保险|保险合同|
36、《暂行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资格的企业、以及外国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 法人|商业保险业务|
37、《暂行规定》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以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保险凭证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的方式所形成的()保险合同或者协议。 | 书面|
38、本暂行规定由()负责解释。 |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外汇业务申请
39、 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各项外汇业务,应当向() 提出申请,经() 核准外汇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外汇局|外汇局|
40、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各项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外汇业务资格并取得 () 。 | 《经营外汇业务业务许可证》|
41、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经营机构 () 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 | 依法经营外汇业务|
42、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 外汇投资|外汇海事担保|
43、 保险经营机构从事 外汇财产保险、() 和() ,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 | 外汇再保险|外汇人身保险|
44、保险经营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有外汇局确认资格的 ()。 | 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45、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开办外汇业务:(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三)();(四)();(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 具有外汇局确认资格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46、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资本金在()以上的,应当包括不少于()美元或者其它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才可以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 500万|5亿元(含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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