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保险经营机构未经核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责令其终止经营外汇业务,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 | 外汇局|
109、保险经营机构未经核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局责令其终止经营外汇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 | 退还收取的保险费|
110、保险经营机构擅自()核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或者外汇局已经取消或暂停其部分外汇业务后仍然继续经营相应业务的,由外汇局责令其改正,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 | 超出|
111、保险经营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以外币收取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进行保险合同结算,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 的处罚。 | 非法使用外汇金额等值以下人民币罚款|
112、保险经营机构违法本暂行规定,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进行保险合同结算,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非法使用外汇金额等值以下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 以外币收取保险费|
113、保险经营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再保险项下有关收入截留境外,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以及冒用、重复使用保险合同、支付清单等()和商业单据,进行逃汇、非法套汇或者骗购外汇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效凭证|
114、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用人民币购买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或者将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转换成人民币的,或未按规定将外汇净收益结汇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以上()以下人民币罚款。 | 3万元|1万元|
115、对未按本暂行规定提取外汇保险()、或者其他违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由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外汇局限制其外汇业务范围、暂行或者取消其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 各项准备金|
116、保险经营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未经外汇局批准开立外汇帐户,或者出借、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账户收支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账户备案手续的,由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以上()以下人民币罚款。 | 30万元|5万元|
117、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取得()业务经营资格擅自或找过范围经营外汇保险中介业务,由外汇局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保监会予以业务限制或者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险中介|
118、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取得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擅自或找过范围经营外汇保险中介业务,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保监会予以业务限制或者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外汇局|保监会|

121、保险经营机构不按暂行规定报送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的,由()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 | 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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