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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

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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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项 本保险仅负责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伤残或死亡责任,对因需要负责境外责任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可在加收保费的前提下,在保单中加批员工公(劳)务出国条款予以承保此部分风险。

第八项 指第四条前七项所列的各项除外责任之外的,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指明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

保险费

第六条 规定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的确定方式及计算方法。

保险期限

第七条 规定了本保险的责任期限。

若雇主限于某些特殊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需要,也可按该劳动合同的期限投保不足1年或1年以上的雇主责任保险。如果保险责任期限为不足1年,应按短期费率表相应比例收取保费;如果保险责任期限为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应以年费率乘以年数计收,也可按年计收保费。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在索赔和赔偿上各自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方面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事故证明书、事故处理报告、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伤残证明、法庭判决书、医疗费用单据;发生死亡时,还应提供死亡及户口注销等证明文件。

二、保险人方面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申请及各项材料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核,确定赔偿责任,计算应赔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和报批手续,并在审批或接到上级公司批文后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九条 规定了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的赔偿标准。

第一,员工身体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伤残:主要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按赔偿金额表的规定计算赔付金额。

第二,每一员工均适用自己的赔偿限额。

第三,员工死亡或永久丧失全部能力,保险人按最高赔偿额度进行赔偿,此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死亡和伤残赔偿不能兼得。

第四,员工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保险人在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内,按其伤残程度按一定百分比赔付。

第五,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员工,超过规定时间按超过的实际天数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定额外负担补偿,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赔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六,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扣除免赔额后在限额内赔付。

第七,诉讼费用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根据实际支出赔付。

第八,对每次事故赔偿按伤害程度和赔偿金额表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累计赔偿限额”即保单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达到“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即履行了本保险的全部赔付义务,保险单即行终止。

第十条 规定若本保险构成重复保险,即同一雇主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人对工伤津贴、医疗费和诉讼费用仅承担比例责任,在不超过赔偿限额的条件下,按自己承担的赔偿限额占全体保险人累计赔偿限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A.如果重复保险的索赔仅涉及一个员工,就以该员工的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参与分摊;

B.如果重复保险涉及到若干人,应以该若干人赔偿限额之和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参与分摊。

当保险人实际保障人数超过被保险人的投保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占实际保障人数的比例在赔偿限额内与被保险人分摊受害员工的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 规定了本保险的索赔期限。

索赔与出险通知不同。被保险人将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保险人是其应尽的义务,但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正式索赔却应以员工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为前提条件。因为本保险的最终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

雇主责任保险的索赔程序应该是受害员工或其家属向雇主索赔在先,雇主向保险人索赔在后。在前一个索赔中,被保险人不能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在后一个索赔中,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各种单证及有关资料,并协助保险人处理索赔的有关事宜。

本保险索赔时效为两年,即被保险人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保险人提出正式索赔,并提供全套索赔单证。如果超过两年未能做到有效索赔,则视同自动放弃权益。但对诉诸法律的索赔,只要初次诉诸法律行为发生在规定的两年期间内,对超过此期间的法院判决,保险人仍予以负责。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本着最大诚信原则来签订的。但对于被保险人的经营情况及其所聘用员工的健康情况等,只有被保险人最清楚,因此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对投保申请书及保险人的询问进行真实、详尽的说明,这也是保险人据以拟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之一。

第十三条 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规定了被保险人不能因为参加了保险,就放松了安全管理,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可能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鉴于责任保险的特点,保险公司对所承担责任的任何变动必须及时了解,以便相应修改承保条件。因保险人的承保条件是在对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申请书等情况的了解基础之上开据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对任何与投保当时所申报的情况有变更或不同之处在五天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据此调整承保条件,出具批单,必要时还需加收保费。具体来说,是指当投保单或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的保险事项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按规定通知保险人,同时保险人有权利按照变化的风险调整包括保费在内的承保条件。否则,保险人对因保险事项的变化而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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