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立即”就是要求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有关事故的赔偿问题,被保险人不得自行作出任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示或行为。由于对保险事故的任何处理结果,都会影响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履行立即通知义务,并在接到法院法律文件后,履行移送义务。同时本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对保险人的活动予以认可,并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履行义务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因此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任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但保险人应慎重掌握,不得滥用这一权力。
总 则
第十八条 规定了保险单的效力,即被保险人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单有效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第十九条 规定了保险单终止的条件。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保险人将按规定退回被保险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都有权利申请注销本保险单。
一、被保险人有权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的规定,收取自本保险生效日至终止合同日为止的保险费,退回被保险人原已缴付剩余保险费;
二、若保险人提出取消本保险单,则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收保费,对未到期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规定了被保险人丧失依据本保险单进行索赔的权利,以及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了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而产生的后果的负担问题。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
如果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仍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进行赔偿,但不能因为保险人赔偿了,就免除责任方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按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无此类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本保险单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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