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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的案例六:保险公估人的“火眼金睛”

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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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保险公估行曾接受人保委托调查一宗火灾理赔案。当查勘人员赶到现场勘查时,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消防部门的事故鉴定证明书,但被保险人以火灾时间短,消防没有到场参与施救为由,不能提供鉴定证明书,仅提供镇消防证明。随后保险公估查勘人员发现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与案件发生日期仅隔几天(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为 9月28日,事故发生日期为10月3日),这引起查勘人员的注意,为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调查事故发生的确切日期,公估行的工作人员立即研讨调查方案,分成两个小组,携带查案工具,同时出击。一方面扩大调查人群范围,另一方面直接到该镇管辖的消防单位进行查证。保险公估人员经过深入调查,通过暗访该厂部分临时工,口述事故经过(录音),证实事故发生日期为9月27日。与此同时,在省消防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查勘人员在消防大队取得了出车证明,记录报警时间为9月27日。因此证实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书》事故发生日期为伪报日期,事故发生日期为本保单责任期限之前。此案例系典型的先出险后保险的欺诈案件。

  为此,保险公估行为保险公司成功拒赔 1,550,000元,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启示:

  ????    对于刚投保就出险的案子,要在出险时间和投保时间上核查。假的就是假的。不管保险诈骗当事人玩弄何种伎俩,保险诈骗案件不可能天衣无缝,总会在某些方面,某些环节露出破绽,只要我们善于发现矛盾,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定能拨开重重迷雾,展现案件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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