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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设想之六:保险公估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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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公估监管制度
  与保险公估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我国的保险公估的发展历史非常短暂,充其量只能算是处于婴幼儿时期。保险公估的发育极不完全,市场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现有的保险公估业务量太少,且业务来源单一;受到利益的冲击,保险公估人的公正性受到冲击。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性的原因就是保险公估人制度严重滞后?D?D尚未建立一套科学、高效、完善的对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的机制。我国目前规范保险公人的法律、法规仅见于2002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但对有些重要监管制度几乎没有规定,如建立保险公估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有些重要监管制度规范不够完善,如保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督制度等。因此,只有建立有关保险公估人监管的原则和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监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险公估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保险公估监管的目的
  保险公估机人从事的公估业务含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公估结果涉及到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即开宗明义的提出其立法宗旨“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此可知,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在保护公共利益存面上是重于维持保险公估机构经营的健全与稳定的。
  按照公共利益理论[30],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的主要目的,除了稳定(Stabilization)和所得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功能外,还可以纠正市场机能的不完美性(Market imperfections)。通过政府的监管行为能够消除或减低由于市场缺失(Market failure)所产生的附带成本,例如垄断行为(Monopolies)、不正当竞争和外部因素所产生的影响。[31]政府为应公众的需求,必须适度地干预保险市场的经济活动,以减轻或消除因市场缺失所产生的不公平或无效率。
(二)、保险公估人的监管目标[32]
  监管当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监管行为将对被监管的保险公估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监管者首先必须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标,而且所有的具体监管行为必须是为达到监管目标而选择的手段、途径或形式。倘若监管没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没有理性的目标,或者虽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能左右自己的具体监管行为,甚至行为的后果住往与所谓的目标背道而驰,将是监管者的悲哀,也将是被监管者的不幸。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保险公估监管当局的基本职责。虽然保险公估人不会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果与报告却能影响到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比如,保险公估人在进行其公估业务活动中,故意偏向保险当事人一方或者因为过失而使得其公估结果不合理合法,就必然损害到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某一方的权益。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保险公估人仍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是要突出强调竞争的。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保险公估市场也就不可能繁荣;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公平的市场环境。但是,竞争必须有规则,“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则的竞争是混乱无序的竞争,其结果必然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标的延伸。当然,我们也要明白,监管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能为了维护秩序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
  3、维护保险公估体系以及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
  这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险公估体系以及整个保险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那么,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相反,如果整个保险公估体系和保险体系的运转是不安全、不稳定的,那么,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维护。
  当然,维护保险公估体系的安全稳定,并不排除一些保险公估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从某个角度来讲,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或者因违法违规而被强制退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保险公估体系和整个保险体系地安全稳定。
(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原则[33]
  1、国外对保险公估业的监管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严格监管方式,另一种是相对松散的监管方式。适度监管是指对保险公估业的监管力度要考虑保险市场以及保险公估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放任自流,必须把握一定的标准和尺度。从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管过松,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公估业很有可能出现一些违规的行为;反之,监管过严,又会限制本来就发展较慢的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2、促进保险公估人良性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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