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保险从业> 保险公估人考试> 考试指导

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设想之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11-09

页 数:2页

上一篇: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设想之五:保险公估收费制度

下一篇: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设想之三: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制度




  (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该分等级,比如,初级、中级和高级保险公估师三档。随着级别的升高,其考试内容除了一般的保险理论知识外,还应有理工方面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并且规定不同等级的保险公估师取得不同的资格及公估执业范围。每个级别的公估师除了在理论上要求通过相应的考试,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方能取得相应的等级。毕竟,保险公估作为保险这一社会科学,与其他诸如机械、电子、生物化工、土木建筑、船舶、仪器仪表等自然科学紧密联系的交叉性学科,应使两者有效地结合,不可偏颇。在现行的条件下,也可以通过借助国家人事部的其他相关考试,规定达到保险方面和理工方面某一行业的双重技术之称者,即可申请一定级别的公估从业资格。
  其次,在实行严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同时,为保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还必须实行严格的退出制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其进行公估业务过程中,有故意不诚信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从业资格。
(二)、继续教育制度
  考试制度纵使再健全(例如包括笔试、口试,兼重理论与实务),仍然与专门职业在实际业务上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有些落差;况且我国目前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和素质与保险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需要在执行业务前以及执行业务中实行对公估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所谓继续教育培训,是指保险公估师在从事其公估业务的过程中,每年必须接受的专业教育培训。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由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公估机构自身组织的教育培训。
(三)、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
  在制定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制度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同时,还必须有相应的监管制度,以保证上述制度的实施。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监管主要应在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资历、工作经验与技术能力以及职业道德与公正态度方面。由于目前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地保险监督管理局从大局方面出发主要是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虽然也下设有保险中介监管处。但是本身各地监管局的人力相对其监管的重点――保险公司来说较少,其下设的保险中介监管处的人力就可想而知了。因此,笔者认为,应成立保险公估师协会或者保险公估行业协会,并由其建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考核制度、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及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以加强保险公估师队伍的建设与自律。
[1][2]
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方案
银行从业资格辅导科目 精讲班 报名 答疑
主讲老师 课时 学费 试听
公共基础(08年版) 刘淑娥 20 200 试听
个人理财(08年版) 王玉雄 20 200 试听
风险管理(08年版) 刘淑娥 20 200 试听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6-2008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