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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设想之三: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制度

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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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制度
  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就是保险公估机构内部动力结构的构建,其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的合理与否。
  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既要从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出发,又要能满足保险公估市场的需要,同时还要与国家的经济体制尤其是经济法律制度相适应。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采取个人、合伙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设立。例如,在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英联邦国家,保险公估人采取登记制,其组织形式比较灵活,申请人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无限责任的合股公司中选择其一,公估机构只要完成商业登记和注册手续即可开业。日本和韩国,保险公估人还可以选择个人理赔公估人形式。
  我国目前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但到目前为止,现有的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仍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目前最为合适的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9、40、61条等的规定,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其企业负债是无限连带责任。然而,由前所述,保险公估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相对比较大,鉴于我国目前的各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比如,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合伙制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极可能对本来就岌岌可危的保险公估业造成更大的危害,从而影响整个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笔者认为应该是保险公估人的最佳组织形式。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趋势将会更加深刻和广泛。近年来,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费率不断下调,对保险公估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保险公估公司全球范围内超规模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保险公估企业的建立和运作,要尽可能符合国际通用的规则,而股份制正是国际保险公估企业资本或产权组织的一般形式,保险公估企业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保险计划、保险理赔等综合性服务是大势所趋。我国公估机构选择以股份公司形式为主的组织形式,就能更好地应对挑战,适应国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要求。但是鉴于目前我国保险公估行业的现状,在短期内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保险公估公司还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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