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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公估制度之四:韩国保险公估制度

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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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韩国保险公估制度
  在韩国,保险公估人在损害保险领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韩国《保险业法》明确规定,损害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理赔公估人对保险事故的损失额及保险金进行公估或委托从事理赔公估事务的人担任此项工作。根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另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作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人,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根据理赔公估人的业务领域,理赔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公估人从事火灾保险与特种保险的损害额的公估;第二种公估人从事海上保险(包括船舶保险、装卸保险、航空保险及运输保险)损害额的公估;第三种公估人分为对人和物公估两种,后者对汽车事故的车辆及其他方面损害额进行公估。
  在韩国,保险市场从业的理赔公估人有个人理赔公估人和理赔公估单位两种。个人理赔公估人应通过金融监督院院长制定的考试并于一定期限内完成实务学习后在金融监督院注册。理赔公估单位的理赔公估人数不低于总统令的规定,并需在金融监督委员会注册,其注册的有关必要事项由财政经济部制定。
  保险公司应将雇佣及解雇理赔公估人的细节于次年1月19日前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在雇佣2人以上的理赔公估人时应将各自所承担的业务表示清楚。
  为了在保险计理单位及理赔公估单位的业务操作期间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时,可以对损害赔偿进行保障,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要求保险计理单位及理赔公估单位将财产抵押在金融监督委员会指定的机关,或者采取参加保险或其他必要的措施。金融监督委员会确认理赔公估人不称职或在业务操作期间有不当作为时,可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或解除其业务。
  独立理赔公估人的报酬应以下列两条规定为标准:(1)保险公司负担报酬应由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拟定标准;(2)保险签约人等(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保险被害人、其他与保险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负担的报酬以理赔公估人单位规定为准。且在制定或变更第一项报酬标准时应就其内容及时向监督院长提出申请,第二项报酬标准则应获得监督院长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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