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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的保额如何确定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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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给予赔偿的最高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大多险种条款都规定,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折旧)、协商价值3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与之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保险价值。实务中,车损险大多采用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是按照投保当地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保险价值是判断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及超额保险的依据。但现在车损险这种保额的确定方法,在现实中往往会带来很多问题。

  首先,由于保险价值是在出险时核定的,而保险金额却是在投保时确定的。也就是说,投保人虽然按照保额交纳了保费,却并不能确定自己投保的车辆是否获得了足额的保障,甚至不能确定是否由于超额保险而多交纳了不必要的保费。

  其次,在车损险的理赔计算中,依损失程度的不同而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损失。条款规定: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及车辆残值的影响,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的赔偿。这个“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与保额确定方式之一的“合同订立时当地的新车购置价减折旧”并不相同。在车辆市场价格波动的今天,两者的差距无疑会造成大量的超额投保以及不足额投保。

  2、部分损失。这时如果保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赔偿按照实际修复费用;否则,按照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可以看出,这时作为判断保险足额与否的标准,不再是“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而是“投保时新车购置价”。这种做法虽然避免了事先无法判断保障足额与否的弊端,但由于采用了与全损发生时完全不同的判断标准,给对保险并不熟悉的消费者带来理解上的困难。

  例如,某辆车投保车损险,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结果几天后车价猛涨。这时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这个保险是足额保险;如果发生全部损失,由于此时新车的市场价值减折旧后仍高于保额,这个保险就成了不足额保险。而这辆车如果投保时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额,恐怕连分损时都得不到足额的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时很难不发生纠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发生全损还是分损,用来判断保险是否足额的标准都不是《保险法》中提到的“保险价值”,即车损险中的“投保当地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一方面使判断结果缺少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让条款中保险价值的存在“形同虚设”。

  再次,保险金额直接关系到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数量以及保险保障的程度,但确定方式却只能为固定的3种方式,投保人不能“说了算”,违背了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

  随着车险市场的进一步放开,为消费者服务、设计更加简单明确的保额确定方式,是车险产品竞争的一个突破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借鉴。

  1、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使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做法。实务中,船舶、飞机以及一些古玩字画等财产的保险大多采用定值保险。这种做法不但大大简化了核保定损的手续,有利于保险的操作流程,又能够完全避免不足额投保及超额投保,实现了投保人交纳保费的公平,也避免了理赔时由此产生的纠纷。因此,定值保险是车损险值得借鉴的一种做法。

  2、英国船舶保险。

  但是,由于车辆损失的特殊性,全损时损失的是旧车,而分损时修理往往需要更换新配件,所以,如果不区分全损与分损,而对保险价值统一约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不合理。如果按新车购置价定值,全损时赔付将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对保险人、乃至对其他被保险人不公平;如果按车辆实际价值定值,分损时,按旧配件赔付则不能弥补被保险人更换新配件的损失。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1961年船舶保险协会制订的“双重价值条款”。

  该条款同样属于定值保险,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该保险标的的两个价值―――一个针对全损、一个针对分损。一般来说,前一个价值低于后一个价值。对我们的车损险来说,针对全损的价值可以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约定,针对分损的价值可以按照新车购置价约定。这样一来,由于定值保险的事先约定性,既避免了市价波动的影响,也使理赔有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了保险足额与否的纠纷。

  此外,为了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大的主动性,体现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保险人可以在双方约定保险价值的基础上,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由选择保险金额。足额与否,投保人一方“说了算”。从而使保险产品更加“个性化”,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

  机动车辆保险,是现在中国财险市场上竞争最为激烈、最为各公司看好的险种。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对外开放脚步的加快,车损险的保额确定必然会走向更加法制化和市场化的轨道。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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