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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

发布时间: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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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项规定:内容具体规定;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或修改。
  保险合同变更的特点是:第一,必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而定;第二,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第三,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都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密切相联。合同任何一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与对方共同协商的义务。
  3.变更程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出售所引起。
  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产生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后果。
  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当然无效性-即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第一,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第二,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第三,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第四,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2.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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