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复习指导> 一卷指导> 法理学指导
2008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重点直播课堂同步辅导

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11-08

页 数:1页

上一篇:法理学:法与道德、国家、政策、经济 法与政策

下一篇: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效力


一、法理学的产生   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一)法理学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法理学也是适应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对法学所有分支学科都具有指导作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研究概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研究的科学成果,取其特性中的共性因素和精华,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又反过来指导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的发展。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Google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5-2006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