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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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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及其本质

 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并迅速发展,因而也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有代表意义的例证是:

 (一) 海商法的兴起。

 (二) 罗马法的复兴。

 (三) 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一样,也属于剥削者类型的法。不过,由于资本主义法是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条件下产生和发展,其奉行的许多原则也就与古代的两种历史类型的法有着很大的差异。应该说,是资本主义法的出现,创造了近、现代的法律文明。

  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集中的体现在三个原则中: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契约自由。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 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

  法系,是19世纪以来西方法学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概念。它是依照法的历史渊源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所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形式上相同或相似的法便被视为属同一法系。根据这种分类的方法,资本主义的法可以分为两个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承袭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的渊源的区别。

 (二)法的结构的区别。

 (三)法的分类的区别。

 (四)诉讼程序的区别。

 (五)法官权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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