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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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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秦汉时期的法制

发布时间: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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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主要有: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理解:“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同时,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理解:“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见死刑条〕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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