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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三)

发布时间:11-08

页 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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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三)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一)罪名

1、 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

A:一般意义上的盗
B:共盗、群盗

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

注意: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 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主要有:

①“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叛,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琢事”与“乏徭”;
“琢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
注意:《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延的,也要加以处罚;

(3)逃避赋税——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秦律杂抄》);

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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