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复习指导> 一卷指导> 法制史指导
法制史指导
2008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重点直播课堂同步辅导

司法2006年讲义中国古代民事制度

发布时间:11-08

页 数:1页

上一篇: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四)

下一篇:司法2006年讲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民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婚姻
1、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  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二、宋朝的婚姻
   1、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
3、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
4、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三、传统的继承制度
1、  身份:嫡长子继承制。
2、  财产:诸子均分。
 
四、宋朝的继承制度
1、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南宋绝户立继承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五、西周的契约形式
    1、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
    2、借贷契约:傅别。
 
六、宋时的契约立法
   1、规定了红契制度和税契制度。
   2、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3、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Google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5-2006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