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体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提纲挈领的作用。
(3)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魏律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减轻了对某些罪的处 罚,将刑制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 条件。
(4) “ 八议 ” 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 “ 八辟 ” 制度直接作为律 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 。 《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 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经出现,如 “ 户调之式 ” 。与 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
《晋律》是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 参酌汉、魏之律而修撰的。《晋律》共二十篇,体例的安排、条款的设置较《新律》更为适 当,用词更为准确规范。《晋律》在 “ 纳礼入律 ” 思想指导下,将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的 条款,力求使礼与律水乳交融。
《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晋代统治者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即将律作为以定罪量 刑为主的法 典,将令作为规定国家各项制度的法典。从此,令不再是君主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 法典。法律注释在这一时期也格外发达。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 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其对《刑 名 》的完善,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也有利于对律典中其他各篇的理解。
(3)礼律进一步融合。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1南朝的立法
南朝统治者偏安江南,政治上无所作为,晋代律学至此已趋于衰败。在立法上,南朝统治者 亦拘于晋制,无所建树。
2北朝的立法
北朝立法与南朝相比多有创建,自北魏时起,统治者便注重对汉、魏、晋律综合比较,取其 所长。北朝的立法,为隋唐封建法制的进一步完备创造了条件。
(1)北魏的《北魏律》。《北魏律》是北朝律系统的首部法典, 由崔浩、高允、常景等数十位律学家奉诏编修, 共二十篇。《北魏律》总结了历代及当世通行律典的经验与不足,在刑名、 罪名、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北魏律》的修纂指导思想是 “ 纳礼入律 ” ,因此综汇了中原、河西、江东诸地的儒学文化,集当时律典之大成, 为隋唐律典的渊源。
(2)东魏《麟趾格》。兴和三年,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法, “ 以格代科 ” 。格成为一种 的法律形式。因新格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大统式》共五卷。这种以 “ 式 ” 为法典名称的编纂方式,是立法史 上的一个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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