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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11-08

页 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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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 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 (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 (3)酷刑日益减少; (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 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 年(公元220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 “ 九品官人法 ” ,也叫 “ 九品中正制 ” 。中央派大中正 、小中正官到州、郡主持选官事宜,评选所 在地区出生的士人、官吏,按其 “ 簿伐 ” (家庭出身)、 “ 状 ” (德才、政绩)及 “ 品 ” (人品) ,写出 “ 行 状 ” (评语),定其等第。所谓九品,即将人评为三等九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 、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然后逐级上报,由小中正呈大中正,呈司徒,呈尚书省,经层 层申报、核实,最后由吏部任命。品第高低是授官的依据。每三年 “ 清定 ” 一次,按其操行 、政绩决定升降其品第。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中央,结合门第、德才和社 会舆论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将人品分为九品,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创新,对考 核人才,劝导风俗,鼓励奋发向上有积极作用。但九品中正制在执行中流弊甚大。一是中正 权重,初时对其褒贬对象还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其后遂陷于自流,以致往往主观任意,用以 谋私。再则规定州中正必须由二品以上高官担任,而这一时期这种高官只能出于豪门,九品 中正制无异成为士族政治的工具。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 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 封 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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