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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11-08

页 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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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西晋占田制 

屯田制废除后,为保证国家掌握适量的土地、劳力和赋税收入,晋武帝颁行占田令。 

占田令规定,官员按品级高低限额占田及佃客。占用法其实在于限田,实施后对农民垦荒占 田,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朝廷不能阻止土地兼并,也无法严格控制农民,占田 法注定不可能长期实行。 

③北魏均田制 

北魏在建国后,总结魏晋以来土地立法经验,结合鲜卑拓跋氏族的原有习俗, 于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此后相继的东、西魏及北齐、北周,均治北魏之制而 略有调整。北魏的均田制为隋唐均田制提供了蓝本。 

5行政机构的演变和特点 

①中枢机构的演变 

三省制度的逐渐形成,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演变,为隋唐所本。 

曹魏时起,尚书台已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南梁改称尚书省,置尚书令为长。 北朝尚书称省始于北齐。南北朝的尚书省长官是事实上的宰相。中 书省设于曹丕称帝时,以中书监、令为长官,因其为皇帝内臣,参与机要,也起宰相作用。 此后中书省职权益重。门下省长官为侍中,秦已置侍中,因侍奉皇帝而 得名,职虽卑微而得见重。汉魏侍中均参与机要,西晋独立发展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 、顾问机构,南北朝益见亲信,也起宰相作用。三省制在皇权与相权较量中形成,政府机构 随之亦不断调整、完善。 

②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有如下特点: 

其一,由郡、县二级制向州、郡、县三级制转变; 

其二,州郡数量较汉时增多而建置划小; 

其三,由于战乱频繁,州郡长官大多由武官兼任。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北周称秋官大 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 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二)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三)审判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于皇帝手中。为 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死刑复奏制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 才能付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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