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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两汉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11-08

页 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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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诋毁先帝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左道罪及废格诏书罪。 

(3)〖JP3〗危害皇帝尊严及皇帝安全的犯罪。包括:不敬、大不敬罪与阑入宫殿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其中包括:大逆无道罪,群饮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及见知故纵罪。 

为防见知故纵武帝作 “ 沈命法 ” 。 “ 沈命 ” ,师古曰: “ 沈,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 《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 “ 盗贼 ” 之法。颁布此法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二)民事方面 

两汉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集中地规定在《九章律》的《户律》和《杂律》中。主要表现为: 

1行为能力的确定 

(1)年龄的划分。两汉时期并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的规定,只能从当时法律规定的人们承担徭役的年龄来推定。男子从二十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 “ 未二十三岁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 。弱,就是未成年,即未达到服徭役的年龄。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冬十月, “ 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 ,把开始服徭役的年龄由二十三改为二十。 

(2)两汉时期,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享受的民事权利范围也不一样。汉初规定商人不得 “ 衣丝乘车 ” ,他们的子弟不得为官。奴婢在当时的社会地位最低。汉代虽然不允许主人随便杀死奴婢,但是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可随时把他们卖掉或赠给别人。因此,汉律把奴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 

两汉时期,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汉统治者制定 “ 田律 ” 、 “ 田令 ” 和 “ 田租税律 ” 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盗卖土地是严重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以重刑。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方式是保证 “ 官田 ” 和 “ 私田 ” 的租税收入。 

汉代除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大商人拥有大量土地外,还存在自食其力的小土地所有者,但是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毫无保障,有的主要靠耕种国家或地主的土地,忍受繁重的租税剥削。 

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从汉律中的盗律的内容即可看出,凡侵犯他们的私有财产者都要处以重刑。对一般财物的损害也要赔偿。 

关于拾得遗失物,依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以及家禽家畜(六畜,指马牛羊鸡狗猪)者,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的物件由官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则归拾得人。 

3债 

两汉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的关系也很普遍。凡买卖、借贷、租赁等关系的建立,大都订立契约,作为法律依据。 

(1)买卖契约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 “ 券书 ” 。买卖关系的建立,要订定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可见, “ 券书 ” 在当时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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