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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两汉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11-08

页 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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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各种买卖契约,格式大体一致,其包括买卖日期、标的、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等。甚至对见证人(或介绍人)沽酒若干作为酬谢,也写入契约。 

(2)借贷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汉代借贷关系也很活跃,特别是一些官僚贵族巨商富贾的参与。汉代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规定债务人如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3)租佃契约 

汉代土地日益集中在地主手里,很多农民向官府或地主租种土地以维持生活。因此,租佃契约关系已非常普遍。汉统治者为了缓和矛盾,对地租额有时也作限制。 

4婚姻与家庭 

(1)婚姻。①婚姻的成立。两汉时期,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但是,赘婿的社会地位也和秦朝一样,受到歧视。②一夫多妻制。汉律规定,男子可一妻多妾。皇帝本身就是一妻多妾的典型,他除皇后、昭仪、婕妤、美人各等级的 “ 诸姬 ” 以外,还有所谓 “ 后宫三千人 ” 。③婚姻的解除。汉律仍以 “ 七出 ” 、 “ 三不去 ” 为弃妻的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 “ 事俸循公姥 ” , “ 昼夜勤劳作 ” ,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原因是 “ 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 ” 片面要求妻子忍痛与丈夫生活在一起。④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若由丈夫提出离婚,则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物带走。 

(2)家庭。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封建统治者把 “ 齐家 ” 看成是 “ 治国 ” 的前提。①不孝罪。为了维护父亲家长制,汉律有 “ 不孝 ” 罪。根据汉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殴打了父母皆处死刑,殴死父母要枭首,杀父母者以大逆论,处腰斩,甚至居父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要处死刑。②对同居共财的提倡。汉代统治者为了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③ “ 夫为妻纲 ” 。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 “ 夫为妻纲”的理论。就是说妻子要无条件地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 “ 专心正色 ” ,保守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 

5继承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汉律有关于 “ 非子” 、 “ 非正 ” 的规定。所谓 “ 非子 ” ,是指非亲生子; “ 非正 ” ,是指非嫡妻之子。从史书记载看,汉律不承认 “ 非子 ” 、 “ 非正 ” 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的王侯,坐 “ 非子 ” 、 “非正 ” 者,免爵除国。 

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据《史记·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个儿子,他将 “ 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 。说明汉朝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又据《太平御览》记载,当时已出现遗嘱继承,遗嘱是家长立的,反映了家长的意愿。庶子、女儿都有财产继承权。 

此外,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据《后汉书·顺帝纪》载,阳嘉四年,春二月, “ 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 ” 。中官即宦官,他们因受阉割,丧失生殖能力,故无后。可见,中官的养子,与亲子的地位相同。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1)皇帝的神秘化和皇权的加强 

董仲舒提出 “ 君权神授 ” 说,他说,皇帝所以叫 “ 天子 ”,是体现了 “ 天意 ” ,即 “ 皇天佑而子之,号称天子 ” 。天子的王位是上天赐予的,所谓 “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 ” ,把皇帝说成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后来把皇帝说成是真龙天子。为加强皇权,显示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又制定了许多皇帝专用的名号。显然,这种理论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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