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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