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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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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制度--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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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特点:
1.属地主义代替属人主义
2.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
3.法律是分散的、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
〔南部为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为习惯法区(南成北习)〕
四、公元16-18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路易十四名言――“朕即国家”是君主专制制度最好写照。
君主专制时期法国法律的变化:P88
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
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第二节 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封建等级制
在西欧具有代表性
二、土地所有权
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P91
1、自主地
2、封地
3、恩地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六、审判制度
(一)法院组织
法国在封建时期存在四种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二)诉讼程序
控诉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同时实行。(后者在公元13世纪后逐渐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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