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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重点直播课堂同步辅导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三)

发布时间:03-06

页 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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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相关法条」 本法第80~8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家主席的知识点,应注意:
  1任职资格与连续任职限制(第79条第2、3款)。
  2国家主席的职权全系荣誉性、象征性职权。
  3重点掌握国家主席的继任与代理(第84条)。
  本条在2000年与1998年律考中出现两次,望大家注意。
  第三节国务院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相关法条」 本法第86~9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国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国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第88条第2款),其中有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第87条第2款)。
  4重点掌握第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91条第2款)。
  7国务院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92条)。
  「不要混淆」
  考生在作题时最难搞清楚的是国务院的两项职权第89条第(十五)、(十六)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类似职权第67条第(二十)项,以及与全国人大的类似职权第62条第(十二)、(十三)项的区别。请读者找出以上各项规定,自己动手总结三者之异同,方能记忆长久。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重点法条」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意思分解」
  注意谁向谁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96~111条。
  「意思分解」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其中以下几个条款应值得注意:
  1第96条的第2款,即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2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
  3第98条,是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内容,前文已有表述;
  4第99条第2款、第104条、第107条第3款及第108条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的职权,望与第62条、第67条及第89条比较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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