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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发布时间: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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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
(1)附有商业单据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2)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3)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项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

第八款〓代制单据在寄单行指示或者是代收行或者是付款人应代制托收中未曾包括的单据(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或其他单据)时,这些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应由寄单行提供,否则的话,代收行对由代收行和/或付款人所提供任何该种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第九款〓善意和合理的谨慎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

十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 

第二条〓信用证的含义
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含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文各条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视为另一家银行。

第四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第五条〓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a.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和明确。
为防止混淆及误解,银行应劝阻下列意图:
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罗列过多的细节;
在指示开立、通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套用前证(套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
b.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及信用证本身,以及遇有修改时的改证指示和修改书本身,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B.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

第六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
可撤销的,或
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这种注明,信用证应视为是不可撤销的。

第七条〓通知行的责任
a.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如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果该行选择了不通知信用证,它必须不迟延地将其决定告知开证行。
b.如通知行不能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迟延地通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说明它不能确定该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它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认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信用证的撤销
a.可撤销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毋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b.然而,开证行必须:
I.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以前,已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
Ⅱ.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以前,已经接受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予以偿付。

十三、《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十八条〓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中心的法律行为能力应包括:
(一)缔结合同的能力;
(二)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三)起诉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一、中心的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二、“另一缔约国国民”系指:
(一)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之日以及在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将请求予以登记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在上述任一日期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人;
(二)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星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

三、某一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表示的同意,须经该缔约国批准,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予以批准。

四、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把它将考虑或不考虑提交给中心管辖的一类或几类争端通知中心,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通知转送给所有缔约国。此项通知不构成第一款所要求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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