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关税的义务的例外:
不能组织任何一个成员对产品随时征收关税费用。具体三个例外:
(一)对同类产品收取符合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的费用。
(二)符合本国的反倾销规则和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对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三、各成员方所必须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一)当地化的要求
(二)贸易平衡的要求
(三)进口用汇的要求
(四)外汇平衡的要求
(五)贸易平衡的要求
四、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制度
(一)农业协议特殊在三个方面:
1.市场准入关税化
2.国内支持弱化
3.出口补贴列明化
(二)农产品的特保措施
特别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不同,它不依赖于进口农产品对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产业的严重损害,二是依据一定的进口量或进口价格。
五、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过渡期的保障措施:是针对具体成员实施,而不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所有来源的进口实施。
六、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二)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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