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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新证券法重点法条精读(2)

发布时间:11-08

页 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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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11】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法条12】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相关法条】
《证券法》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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