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复习指导
2008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重点直播课堂同步辅导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8

发布时间:06-28

来 源:

页 数:6页

上一篇:英文履历表范例(电脑程序员)

下一篇:2007年司法考试内部辅导讲义:刑法犯罪总论



    问题24、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答:在刑法上,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也就是说,一个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能同时作为另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是,行政法允许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举个例子说,一个违法行为被工商局认定为违反工商管理秩序,并不妨碍该违法行为被卫生局认定为违反卫生管理秩序。“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就是承认重复评价,但通过“一事不再罚”给予限制。“一事不再罚”强调的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但并不妨碍行政机关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问题25、1985年12月,14岁的周某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伤,学校将周某送到医院治疗并承诺支付医疗费。周某出院后,医院向学校催收医疗费,学校认为应由周某父母支付,周某父母认为应由学校支付。医院因多年催收无果,于2004年10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周某父母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及其利息(这时周某在大学读书)。法院判决由周某父母支付医疗费,驳回医院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医疗费应由学校或周某本人支付。请问周某的医疗费应由谁支付? 
    解答:14岁的周某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伤,学校将周某送到医院治疗并承诺支付医疗费,属于一般侵权,学校应负担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体育教师如果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周某对自己受伤也有过错的话,则应当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周某的医疗费应当由学校和周某父母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 
    问题26、催告权是形成权吗? 
    解答:不是。形成权,是指依据一方的意思表示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催告权,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它本身不能直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问题27、股东会作出撤销甲董事长职务,在变更登记之前甲有权主持公司董事会议吗? 
    解答:变更登记是对抗效力,不同于设立登记,后者是生效效力。在公司内部,股东会作出撤销甲董事长职务,甲就不是董事长了,因此甲无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但是未经变更登记,甲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仍具约束力。 
    问题28、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未登记的,应该按照合同生效的时间先后清偿,只有顺序相同时,才按比例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并非是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所规定的按照生效时间先后清偿,顺序相同时,才按比例清偿。 
    我认为法律解释应该是对法律的限制补充或扩大补充,而不是对所解释的法律的相反补充,请专家帮助解疑。 
    解答: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担保法解释》第76条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公示),当然没有公信力,所以不得对抗第三人。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答题应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作答。>




Google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5-2006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