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复习指导> 二卷指导> 刑事法指导
·2009司法考试热招中
·司法考试实验班热招
·2009法律顾问热招中
·司法考试精品班热招

刑法的重点法条(三)

发布时间:11-09

页 数:2页

上一篇: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课堂:刑法知识要点

下一篇:刑法的重点法条(四)




【重点法条】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相关法条】 《刑法》第99条。
【重点法条】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相关法条】 《刑法》第87条。
【重点法条】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重点法条】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6-2008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