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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重点法条(一)

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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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相关法条】 本法第97条。
【重点法条】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本法第295、353条。
【重点法条】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 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 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重点法条】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相关法条】 本法第75、84、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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