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六)
发布时间:01-15
页 数:2页
上一篇:
下一篇:刑诉法重点法条[下]
因此,选项 A 、 B 、 C 都是错误的。
举一反三:在拐卖过程当中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刑法第 240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除了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这一情形之外,其他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有:(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 3 人以上;( 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侵犯财产罪
( 2000、卷二、单、30)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 3000 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 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 D
本题考点:盗窃罪的认定以及转化型抢劫罪
正解思路:首先,甲、乙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此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其次,根据刑法第 269 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即是转化型抢劫罪。乙在甲逃脱后对前来抓捕的被害人丙使用暴力,这是与甲共同犯罪以外的行为,因此,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而甲则定盗窃罪。
举一反三:(1)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上,抢劫罪同时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而抢夺罪、盗窃罪则不侵犯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也威胁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但是并非抢劫罪的当面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二,犯罪手段上,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盗窃是秘密窃取,抢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财物。第三,在数额上,抢劫罪未规定起点数额,而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都将数额情节作为认定犯罪的必要条件。
(2)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内容。刑法第 263 条共规定了 8 项,包括: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有这些情形的,将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0、卷二、单、8)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 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 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 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B
本题考点: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正解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举一反三:盗窃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刑法第 264 条规定了 2 项,包括: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002、卷二、单、9)李某系 A 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 2002 年 3 月 20 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 2 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 ( 未锁 ) .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 2 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参考答案: C
本题考点:盗窃罪、贪污罪的界限以及盗窃罪的犯罪形态
正解思路: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侵犯公私财产权,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也有通过盗窃方式占有国有财产,区分的关键在于主体和犯罪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在本题当中,李某系建设银行某储蓄所的记账员,是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题意中未作具体交待,在此不便定论。
本题的难点与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环境,凭借工作身份易于进出某些单位等等,因此在本题当中,李某只是利用工作所带来的进出作案环境的方便而不是其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故此不能认定为贪污,而且李某所窃取的财物数额亦达到追诉标准,故此应认定为盗窃。盗窃属于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置于其实际占有控制之下,就构成既遂,所以李某将所盗款项藏匿,已经将财物置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应认定为既遂。
(2004、卷二、单、5)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 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 以诈骗罪论处
B 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 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 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参考答案: A
本题考点:诈骗罪的认定及其与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