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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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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七)

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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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意思分解】 
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2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 

【不要混淆】 
第(三)项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46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的3种情形。 
2注意《行诉解释》第46条关于合并审理的4种情形规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47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案件开始审理时。 
2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权利救济(《行诉解释》第47条第4款):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回避决定权(第47条第4款)。 
4回避人员范围(第47条第1、2、3款)。 

【不要混淆】 
1申请回避中,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该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除非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复议期间,该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本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同,可结合记忆。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36~37、49~50条。 

【意思分解】 
1了解撤诉和视为撤诉的几种情形。 
2了解缺席判决的情形。 
3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36条,对撤诉后再行起诉的不同处理。此与《民事诉讼法》是不同的。 
4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尤其是第3、4款之规定。 

【不要混淆】 
1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不是必然引起诉讼终结。 
2依《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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