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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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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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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38~44条;《民诉解释》第144条。

【意思分解】
1有关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重点掌握第39条及《行诉解释》第39、41、42条之规定,尤其是第41、42条之规定。《行诉解释》的规定可视为特殊情形,主要有:
(1)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
(2)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
(3)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2务求掌握《行诉解释》第40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手中没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其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3对《行诉解释》第44条所列情形,尤其注意第(四)、(五)、(九)项,。其中第(九)项与民事诉讼法完全不同。参见《民诉解释》第144条。

【不要混淆】
1依《行诉解释》第44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惟对于已经受理的,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2务必注意第39条与《行诉解释》第41、42条的适用关系。
3《行诉解释》第39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类似除斥期间的规定,如2年、5年、20年须要注意(《行诉解释》第4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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