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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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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指导:审判监督程序

发布时间: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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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一个独立审级。提起再审的程序,有如下三种情况: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法院
对抗诉案件必须进行再审,同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5.诉讼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强制执行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终点,集中体现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法律设定的一定条件。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部分有权的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决和裁定都由一审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启动,可以由申请人的申请提起,也可以由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以该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机关在执行中实施的执行措施和方法,根据特有的适用对象不同,分为:
(1)对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 罚款、划拨、建议对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建议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2)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适用的执行措施:扣留、扣押、提取、划拨、冻结、拍卖、变卖、强制拆除、强行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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