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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卷第一套卷二(不定选)及答案

发布时间:11-08

页 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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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定罪。

[解析]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题中舒某、刘某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逼供,致使董某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当选,A、C、D皆不选。

92.[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此可知AD选项是正确的。

至于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见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审查起诉阶段才享有的权利,所以B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的取证行为也仅限于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因而C选项也是错误的。

93.[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选项ABCD正确。

94.[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3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从发现舒某、刘某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之日起,也就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

95.[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舒某提出了上诉,但是人民检察院也对其判决提出了抗诉,因此,对舒某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检察院未对刘某提出抗诉,因此对刘某不得加重刑罚。选项B错误,D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D。

96.[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行政复议。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因此,刘某是可以在对强制收购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提出对该规定申请复议。

97.[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刘某申请复议,处罚决定被维持,因此最初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98.[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近亲属的范围。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行诉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此,A、B、C属于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99.[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㈩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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