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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答疑之消灭时效问题
发布时间:04-09
页 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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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民法问题
[问题]请问,《08法规汇编》对合同法第五十五、七十五条关于撤销权的消灭,“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给予的点评是这样,前者一年是除斥期间;后者一年是消灭时效。请问何为“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谢谢!
[解答]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 消灭时效是德国、日本、台湾等民法典的称谓、法国民法典也有消灭时效,但并未使用消灭时效一词。与其对称的是取得时效。我国大陆地区一般不使用消灭时效一词,而使用诉讼时效这一概念。诉讼时效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可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诉讼时效制度外,法律还规定有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的“一年”是不变期间,属除斥期间。第七十五条的“一年”是消灭时效,属诉讼时效期间。其后面的“五年”也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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