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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七)

发布时间:11-09

页 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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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期间、送达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

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入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法条」 

 本法第79~84条;《民诉意见》第82~84、90条。

「意思分解」

送达制度虽称不上是司法考试重点,但司法考试偶有涉及。考生应对其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可分为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考生应了解以上6种送达方式的概念及其区别,重点掌握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制度,即第78、79条内容以及《民诉意见》第82~84、90条内容。

应特别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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