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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文件两个版本经营户状告长安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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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西安市长安区5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主因参股权受侵犯,在向法院起诉长安区交通局时,惊奇地发现:长安区交通局同年同月同日出台的同一编号文件,提供给法院的文件内容竟然与下发给经营者的文件内容大不相同。广大经营者质疑长安区交通局伪造篡改文件欺骗经营者。 
  经营户状告交通局
  据经营者之一的侯某反映,自己经营的“陕A45607”客车是经西安市运管处批准,在库峪线路从事客运经营。
  2005年6月,长安区交通局将他的客车分出西安至库峪线路,让侯某退到韦曲至五台(南五线)线路经营。并下发文件称只是借韦曲至五台线路让侯某经营。2006年底,长安区交通局下发文件对原库峪线路从事客运经营的所有车辆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挂靠经营为股份制经营。
  但长安区交通局文件规定,参与长期投资入股的条件是:以西太路公交线开通时间,即2006年12月1日为准,对西太路公交开通至库峪线公交改制期间的报废中巴车辆,可持车辆报废手续,有权参与长期投资。
  侯某认为,根据长安区交通局规定的条件,他只是被暂时安排到韦曲至五台线路经营,但仍属于原库峪线路在线车辆,完全具备入股资格,但当他多次提出申请后,长安区交通局以当时侯某已经借至韦曲至五台线路等原因否决了侯某在原库峪线路的入股资格。
  随后,侯某等五家经营户将长安区交通局告上法庭。
  法官庭审质问 交通局无法解释
  12月24日,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侯某惊奇地发现,长安区交通局提供给法院的文件与当初下发给经营户的文件内容发生很大改变。而当法官就同一文件为何出现两个内容不同的版本质问时,长安区交通局无法解释。
  27日,侯某等多名客运经营车主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长交发(2006)106号”文件,日期是2006年10月26日,名为“西安市长安区交通局关于开通西太路905公交线路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同时,记者又从长安区交通局拿到一份编号、日期、文件名称完全相同的文件,但在长6页的文件中,出现数十处不同。
  长安区交通局提供给法院的文件第六款第三条内容为:“库峪(引镇)线2007年公交改造时,以西太路公交线开通时间为界限,对西太路公交开通至库峪线公交改制期间的库峪(引镇)线报废中巴车辆,原车主可持车辆报废手续,有权参与库峪(引镇)线的长期投资。”
  经营者手中的文件内容是:“库峪(引镇)线2007年公交改造时,以西太路公交线开通时间为依据,对西太路公交开通至库峪线公交改制期间的报废中巴车辆,可持车辆报废手续,有权参与长期投资。”
  当记者就此前往长安区交通局采访时,主管此事的副局长马博称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让记者去生产科了解。记者找到生产科姓王的女负责人时,对方拒绝采访。
  目前,长安区法院还在对此案做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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