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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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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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