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复习指导> 法律法规> 宪法
2008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重点直播课堂同步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发布时间:01-15

页 数:6页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一)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五)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Google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5-2006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