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复习指导> 法律法规> 宪法
宪法
2008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重点直播课堂同步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三)

发布时间:01-15

页 数:3页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一)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二)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Google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5-2006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