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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发布时间:01-15

页 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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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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