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复习指导> 法律法规> 商事法
·2009司法考试热招中
·司法考试实验班热招
·2009法律顾问热招中
·司法考试精品班热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发布时间:01-15

页 数:8页

上一篇:四部门部署严打拆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犯罪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6-2008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