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
第五章 特免证书
第六章 审证与补证
第七章 附则
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月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驾驶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
轮机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渔业船舶。
总功率500千瓦至12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至8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电机员不设乙类证书。
(一)申请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的;
(二)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职务和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
(三)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
(四)申请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二)身体条件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三)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四)具备本规定要求,并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
(五)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
(六)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七)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一)初级职务
1、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考试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渔捞员、水手或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24个月。
2、申请初级电机员的,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电工满24个月。
3、申请无线电人员的,应当在相应等级船舶上担任水手工作满12个月。
(二)职务晋升
申请晋升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的,应当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三)航区扩大
申请无限航区、同一等级、相同职务的,应当持有限航区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四)证书等级提高
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的应当持有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申请电机员证书等级提高考试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24个月。
(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附件一)和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
(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申请者除外)及复印件;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七)申请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任职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八)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
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职务与法规、航海气象、航海英语。有限航区船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
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轮机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的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
二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电英语。
一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电英语。
无线电话务员考试科目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无线电机务。
适任考试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不超过两次(不含补考)。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考试时间、地点,在考试结束后将样卷、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考试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参加由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补考。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的,不得补考,可申请重新考试。
(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
(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及无线电人员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
(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
(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原职务,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最近24个月内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满6个月;
(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等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12个月。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五)申请者任职船舶船长对其最近24个月在渔业船舶上任职情况的鉴定。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所属部队的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包括毕业文凭);
(五)服役期间的海上资历和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及所任职务的证明。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五)院校毕业证书和见习报告。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二副、一等二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三副、一等三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有限航区二等三副、二等三管轮、三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任命新船长接任。
特免证书实际持有人应当具有所申请职务的低一个等级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6个月。
特免证书每船不得超过一本,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
(一)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附件三);
(二)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适任证书;
(三)《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四)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一)年龄满六十五周岁;
(二)体检不合格;
(三)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被吊销适任证书未满12个月的。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附件四);
(二)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查,材料真实的,补发适任证书。补发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原证书一致。
(一)有限航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
(二)无限航区,是指有限航区及其以外的水域;
(三)院校,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四)职务船员,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人员。其中驾驶人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人员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无线话务员;
(五)适任证书,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和无线电人员的适任证书;
(六)渔业船员,是指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合格的其他船员;
(七)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
(一)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
1.驾驶人员
初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1.0以上,或一眼0.8,另一眼1.2;继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0.8以上,或一眼0.6,另一眼1.0。
2.轮机人员
初任者双眼均达到0.6以上,或一眼0.5,经矫正双眼均达到1.0;继任者双眼均达到0.4以上,或一眼0.3,经
矫正双眼均达到0.8。
(二)眼病:所有适任者无重度砂眼、斜视及其他严重眼病。
(三)辩色力
1.驾驶人员辩色力完全正常;
2.其他适任者无红绿色盲。
(四)听力:所有适任者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五)血压:所有初任者高压在140-90毫米水银柱,低压在90-50毫米水银柱;所有继任者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经医院证明不影响在船上工作为合格。
(六)其他
1.无线电话务员口齿应当清楚;
2.所有船员不得有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残废,其他疾病以对在船上工作无妨碍为合格。


其它

